《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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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 第四十二条 !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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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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