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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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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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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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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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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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