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弯管及斜接弯管
5.3.1 采用圆弧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制造、弯曲后的弯管,其外侧减薄处厚度不应小于直管的计算厚度加上腐蚀附加量之和。
5.3.1.2 管道中不应使用折皱弯管。
5.3.1.3 钢管弯曲后截面不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内压时,任一横截面上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超过名义外径的8%;
(2)受外压时,任一横截面上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超过名义外径的3%。
5.3.2 采用斜接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 按本规范规定进行耐压计算、制造、焊接的斜接弯管,可与制造弯管的直管一样用于相同的工作条件。但斜接弯管的设计压力不宜超过2.5MPa。
5.3.2.2 斜接弯管,其一条焊缝方向改变的角度α大于45°者,仅可用于输送D类流体,不得用于输送其他类流体。
5.3.2.3 剧烈循环条件下的管道中采用斜接弯管时,其一条焊缝方向改变的角度不应大于22.5°。
5.3.2.4 夹套管道的内管应采用圆弧弯头或弯管,不应采用斜接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