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管件及支管连接
5.4.1
剧烈循环操作条件下采用的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 采用锻造件及轧制无缝管件;
5.4.1.2 轧制焊接件,焊接接头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
5.4.1.3 铸钢件,铸件质量系数Ec不应小于0.90,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5.4.1.4 不锈钢对焊管件的厚度应符合附录D第D.0.1条的规定。
5.4.2 普通管件及非标准异径管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 普通管件包括弯头、三通、四通、异径管及管帽等工厂制造的标准管件。
5.4.2.2 选用对焊端的圆弧弯头时应采用长半径(弯曲半径为公称直径的1.5倍)的弯头。短半径弯头仅可在布置特殊需要时使用。
5.4.2.3 采用钢板热压成型及组焊(两半焊接合成)的管件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第J.1.1条的规定。
5.4.2.4 无特殊要求时,宜优先选用钢制管件。螺纹连接的可锻铸铁定型管件,宜用于D类流体的地上管道中。
5.4.2.5 对焊端的标准管件的外径系列及端部名义厚度应在工程设计中指定。管件内部厚度应根据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及腐蚀附加量条件由制造厂决定。管件内部可局部加厚,但各部位均不应小于其端部厚度。
5.4.2.6 钢板卷焊的非标准异径管设计压力不宜超过2.5MPa。并应按本规范进行计算。
5.4.3 预制的突缘短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1 在本条中的要求仅用于单独制造的突缘短节,不适用于特殊管件,也不适用于管端整体锻制的突缘。
5.4.3.2 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符合下列条件时,则可与其相接的管子一样,适用于相同的工作条件。
(1)突缘的外径必须符合法兰标准或设计指定法兰标准的突缘短节的尺寸要求。
(2)突缘的厚度不应小于与其相连管子的名义厚度。
(3)突缘短节的材料宜与管子材料相同。
(4)应按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图5.4.3)的要求加工。
图5.4.3 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
注:焊接后应对突缘部进行机械加工,密封面的粗糙度应符合法兰标准要求。
焊缝的检测应符合附录J第J.1节的规定。
5.4.3.3 整体扩口翻边的突缘短节,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则可与其相接的管子一样,适用于相同的工作条件。
(1)突缘的外径必须符合法兰标准或设计指定法兰标准的突缘短节的尺寸要求。
(2)翻边的圆角半径应与相应的法兰相配。
(3)在任意一点上所测得的突缘厚度,不应小于最小管壁厚度的95%乘以管子的外半径与翻边厚度测量点处半径之比。
5.4.3.4 剧烈循环操作条件下的突缘短节。
(1)焊接加工的突缘短节(图5.4.3),用于剧烈循环操作条件时,应选用该图中(d)或(e)的形式加工,还应满足本条第5.4.3.2款的要求。
(2)整体扩口翻边的突缘短节,不得用于剧烈循环条件下。
5.4.4 焊接支管及预制的支管连接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4.4.1 除采用本章第5.4.2条的三通及四通外,可根据本节要求选用下列的支管连接结构:
(1)焊接支管,见图5.4.4-1(a)、(b)、(c)、(d);
(2)半管接头,见图5.4.4-2;
(3)支管台,见图5.4.4-3;
(4)嵌入式支管,见图5.4.4-1(e)。
图5.4.4-1 支管连接焊缝的形式
注:①Ttn——主管名义厚度(mm);ttn——支管名义厚度(mm);tc——角焊缝计算的有效厚度,可取0.7ttn或6.5mm两者中的较小值;tr——补强板名义厚度(mm)。
②所示尺寸为最小的合格焊缝尺寸。
③采用图5.4.4-1(c)及(d)连接方式时,应在补强板的高位开有5的排气孔;补强板应与主管和支管很好地贴合。采用图5.4.4-1(a)和(c)时,支管内径和主管开孔直径之间偏差不应大于3mm。
图5.4.4-2 半管接头
图5.4.4-3 支管台
5.4.4.2 支管连接应符合支管连接焊缝的形式(图5.4.4-1)的结构要求。补强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用于剧烈循环操作条件时,不应采用图5.4.4-1中(a)、(c)的结构。
5.4.4.3 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管道,主支管为异径时,不宜采用焊接支管,宜采用三通,或在主管上开孔并焊接支管台。当主支管为等径时宜采用三通。
5.4.4.4 选用半管接头作为支管连接时,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50mm。
5.4.4.5 有振动的管道可采用三通或支管台或嵌入式支管。不应采用焊接支管。
5.4.4.6 主管外径与厚度之比大于或等于100时,支管外径应小于主管外径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