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和维护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中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设计使用年限确定的原则可结合预期使用寿命、确定设计参数取值的基准期和已有应用经验。
3.3.2 本条明确了铁路桥涵、隧道、路基和轨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三个级别,这不仅是进行可靠性设计的基础,也是保证结构设计经济合理的必要环节。
表2中列举了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级别的适用范围示例,供设计人员参考。
表2 铁路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示例
3.3.3~3.3.5 我国部分工程结构存在严重的耐久性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乎是设计考虑不周、施工水平不高(缺陷)和养护维修不到位等。除此之外,环境是影响结构耐久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外界环境和结构设计、施工的自身缺陷共同作用,加速了结构劣化进程,降低了结构使用寿命,使结构不得不提前进行维修加固。因此,本标准强调结构的耐久性设计,重视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这是可靠性设计的重要内容。
同类结构物的不同部位所处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往往有所差别,其耐久性要求也有所不同,甚至同一构件的不同部位,其耐久性要求差别也可能很大,这就要求不同的环境类别采取相应措施,并制定检修和维护制度以保证耐久性。
由于对环境影响效果予以量化较为困难,因此在评估环境对铁路工程结构耐久性影响时,一般是采用工程经验、试验研究、理论计算或综合分析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