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本标准中,按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不以高速铁路、普速铁路等为划分依据),特别重要的结构提高一级,次要的结构降低一级,至于安全等级的划分则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和环境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3.2.2 根据结构破坏后果严重性的不同,将桥梁、隧道、路基和轨道不同结构类型划分到三个安全等级中。其中大部分工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铁路工程结构,依据实际情况,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中水下隧道主要指跨江、跨海或跨河的隧道。
3.2.3 铁路工程结构各类构件一般与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部分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调整。如提高某一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却能降低整个结构的破坏慨率,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构件的安全等级相比整个结构安全等级进行提高;相反,如某一构件的失效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构件的安全,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
3.2.5 对有充分统计数据的结构或构件,其可靠性大小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与比较。
3.2.6 脆性破坏和延性破坏,又称为无预兆破坏和有预兆破坏,为避免无预兆破坏带来的突发性损失,规定脆性破坏可靠度要高于延性破坏可靠度。铁路工程结构的脆性破坏,主要指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强度破坏、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剪切破坏、结构整体或局部失稳破坏、钢结构脆性断裂等;疲劳破坏属于特殊的脆性断裂破坏。岩土工程的破坏形式主要可分为整体剪切破坏、局部剪切破坏和冲剪破坏,也可归于脆性或延性破坏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