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1.1 铁路工程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尚应按疲劳极限状态进行检算。
4.1.2 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构件或连接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不适于继续承载;
2 结构或结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 结构体系成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构件失稳;
5 地基失去承载能力;
6 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特定状态。
4.1.3 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裂缝、局部损坏;
3 影响正常使用和舒适性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4.1.4 结构或构件在重复荷载累积损伤作用下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疲劳极限状态:
1 影响安全使用的疲劳裂纹;
2 影响安全使用的变形。
4.1.5 铁路工程结构设计应规定各种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4.1.6 铁路工程结构或构件设计应对不同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并确保结构构造合理。
4.1.7 铁路工程结构极限状态可采用以作用效应和抗力等组成的极限状态方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