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铁路工程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铁路工程结构应达到规定的可靠性水平,并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即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或疲劳极限状态要求;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并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
3 发生洪水、非正常撞击、列车脱轨等偶然事件时,结构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3.1.3 铁路工程结构设计时,应选择适宜的计算模型和合理的基本变量值,并按下列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1 应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 应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 应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破坏时,结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3.1.4 铁路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与维护等应采取相应的可靠性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