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   ?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第十九《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