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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