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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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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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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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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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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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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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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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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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