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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 , , ,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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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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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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