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 : ,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 ,。 ,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 ?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