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