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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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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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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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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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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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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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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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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