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 ,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
,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
第二十八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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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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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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