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    《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 ,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 ,  :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九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 《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   ?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第十一条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  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