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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同时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 ,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规格等信息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负责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综《。合,现状资?料并指导设计—与施工?。。;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    《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   ?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示中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将形成】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占压?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     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待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清除废弃—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应当:按要求提《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存档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