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同时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  :   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规】格等信息《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负?责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综合现】。状资:料并指导设计—与施工;    ! (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示中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 ,。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  :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将形】成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占压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   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待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清除废弃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应【当按要求提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存档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