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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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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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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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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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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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 , ,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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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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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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