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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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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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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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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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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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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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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