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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