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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  :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