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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