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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