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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   ?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