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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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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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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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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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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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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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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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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