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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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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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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电力、热力【管线;?
》 2.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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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
4.!管径≥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 6.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
《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
! 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
》 ?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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