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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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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申请表、—核准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 ,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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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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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
》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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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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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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