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核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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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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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核准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 ? ,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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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 (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
》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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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
?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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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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