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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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申—请表、核准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 ,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
《。 (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
:。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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