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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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申?请表、?核准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
, 》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 (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
?
, ,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 :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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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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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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