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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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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申】请表、核准表;【
《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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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 (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
(【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 ,。。 (?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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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
》。 ?(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 ?。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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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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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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