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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节约用水《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市区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新:增或增加《计划用水量实行【核准制度《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转让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扩初设—计时须附有住建部门!对用水工艺》和用水量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住建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持批准?。。文,件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用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1:0日内予以》通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未《。经住建?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水量 ? ,   ? 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应】安装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应该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应当完善用水设】备的计量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新《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设施: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中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