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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市区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 ?    《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新增或】增加计划用水量【实行核准制度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转】让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扩:初,设计时须附有住建】部门对用水工艺和】。用水量的审》核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住建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持批准文件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用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10?。日内予以通》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未经住建《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水,量 : ,    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应安装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应该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 ,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应当完】善用水设备的—计量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新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设施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中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