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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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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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市区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城?市非:居民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
》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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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增或增?加计划用水量—实行核准制度—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转:让,。。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上!报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扩初设计时》须附有住建部门对用!水工艺和用水—量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住建—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持批【准文件到《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用,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10日内予以—通,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未经住建部门批】准不得增加》用水量
!。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应安装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建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 :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应该【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约,用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应当完善用水设备!的计量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新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设施《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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