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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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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的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加快对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淘汰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网【。
: : : 从结算水—表至: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安装、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3日内将】失火时?间、地点、用—水量报送城市供【水单:位
《 第三十四条 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应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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