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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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及取》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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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由【住建:。部门统一《安排供水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 :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健—全供水水质保障制度!明,。确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监管范围【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47!4,9-2006—对源头?。水、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进行定》期检验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定期?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城市供水单位【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结束由专业!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合?格出具卫生检测【结果评价《。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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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经住建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住《建部门
》。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不:得擅自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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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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