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经【营,
《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及,取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由住建部—。门统一安排供—水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健全供水水质保障!制度明确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监管范围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47《49-2006对】源头水?、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进行定期检验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定期!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城市供水单】位,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结!束由专业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合格出具】卫生检?测结果评价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经?住建: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住建—部门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
,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不得擅自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
【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