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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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及取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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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由住?建部门统一安排供】水计划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 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健!全供:水水质保《障制度明确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监:管,范围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4749!-2006对源【头水、出《厂水、管网水—、,龙头:水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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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定期对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城市供水单位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结:束由专业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合格?出具卫生检测结果评!价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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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经住—建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提前2】4小时发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住建部门
】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科!。学的:。计量收费办法—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装水表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分】。装,水表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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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不】得,擅自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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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水压、水价和供水服!务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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