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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工程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水专项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九!条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门审:批水:利部门?可以授权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   ?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第十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 ,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    (》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     (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   —  (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   !  (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住建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还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在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联网供水 【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