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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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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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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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
?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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