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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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
?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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