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复核 【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实际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明确现场【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 》 ,   ?(一:)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的; !     (二)】。超越审核权限出【具审核意见》的; 《    (三—)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