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审核申请!书;
【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 ,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 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应当选择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询、水运!行业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之?一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公告有关信【。息
》 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与航道—、通航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技术咨询工作并】对技术咨询》。结论负责技术咨询】报告:应当对审核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一】)工程选址;
】。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 ,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
, ?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审核部门应当!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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