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核》申请书?;    — (二)《航评报告;  】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应【当选择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询、水运行!业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之一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公告《有关信息   】  :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 ,。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与航道、通—航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技术咨询】工作并对技术咨询】结论负责技》术咨询报告》应当对审核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 【。 , ,   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 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 —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一【)工程选址; 【   ?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第二十条 审—核部门应当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