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审【核申:请书; 》    (二)航评!。报,告;    【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     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应!当选择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询、水运行业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之一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公告有关信息!    》 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与】航道、通航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技术咨》询工:作并对?技,。术咨询?结论负责技术咨询报!告应当对审》核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一)】。。工程选址; 【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第二十条 审核部!门应当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