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审核申请书; 【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四)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三)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 (四)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 】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     (一【。)拦:河闸坝?的选:址总:平面布置运量—预测代表船型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标准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及流量、上下!游,梯级通?。航水位衔接、回水变!动区淤?积,及坝下清水冲刷影响!施工期通航方—案通航建《筑物施工《组织计划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二)桥梁、】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桥跨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三)》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 (四)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应?当选择具有港口河海!工程咨询、水运【行业设计《、,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资—质,之一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公告有关信息 】 ,   ?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同一单位不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存在法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与航道、—通航有关的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技术】咨询:。工作并对技术—咨,询结论负责技—术,咨询报告应当对【。审核:的各项?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意见 —     审核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选址: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调整重新编制航】评,报告并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并将审核《意见抄送该》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  : (一)工程选址】; :  :。   (二)拦【河闸坝总平》面布置通航建筑【物型:式、:有效尺?度及:规模设?计通航水位等; !    (》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     (四)】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    《。。 (五)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六)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 第二?十条 审核部门应】当将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