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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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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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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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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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