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