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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城乡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村规民约—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清运以及污】。水排放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企业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和经营场所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禁止》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城》镇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乡村垃》圾按照县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规定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转运、县级统一!处,理的方式《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整治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三十》二条 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以,及污水、《污泥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倒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沟渠等—设施;  —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违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