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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   ?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   ?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 , ,。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