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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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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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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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