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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  :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