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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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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 :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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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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