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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