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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与管理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港口、渡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   (七)独立工!矿区和各《类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    (八)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园林设施《等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九)【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  :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  :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单位、—责任人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对责任区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