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
: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 (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配《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
!。 , (五)建【立运营车辆档案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建》安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 ,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
:。 , (一《)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
: (二)非紧!急状态下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干扰司乘【。人,。员的:正常工作;
—
(四【)违反规定上、【下车:;,
—(五:)携带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 (六)》在场站或《者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