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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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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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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