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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 ,。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
》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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