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 ,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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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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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 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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