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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分别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    《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机【关、组织《。办理的应当分别确】定承办的机关、【。组织并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幕: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  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交》办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共同【办理的应当自接到交!办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     》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并在!五日:内重新?。交办 《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在分办时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确定》。后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