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第六条《 , 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
? 第八条 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 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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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 》(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 , (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
? : (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
【。 (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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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 《 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