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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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表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可以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组活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对不同的—问题或者《事项应当《分别提出
— 第八条 两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提交, 也可【以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交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 , (一?),。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
:
— (二?。)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 (三)】应当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程序解决的;【
: 《 (四)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的;—
】(五)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接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接收】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或者代表工】作机构提出》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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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 代表个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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