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17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按照职责认真研究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