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津建规[2016]30号 建标库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程序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将项目用地范围提供给市国土房管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衔接,存在问题的,市国土房管部门依法提出解决意见。

第五条 位于开发地块内,在土地整理阶段已随地块完成用地预审的配套道路、泵站、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单个项目符合用地控制标准的,不再另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选址阶段由规划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划管理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有效落实市重点项目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需提前开展地籍调查和相关补充调查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启动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需要报送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项目,因工期、季节影响或应急保障等特殊要求,区县政府可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凭证、已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用地单位足额预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地上物青苗补偿费用的缴纳凭证,开展征地、房屋征收等前期准备工作。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批转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2)对于需要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单独选址类项目,如有特殊工期要求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农转用征收批复后,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可凭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待完成耕地占用税缴纳、落实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保等程序后,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对于没有新增用地、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土地手续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的配套项目,土地整理单位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且原房地权属已注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与土地整理单位签订的移交协议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的配套项目,土地整理单位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但未完成原房地权属注销且无查封抵押的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时,需提供土地整理单位与原房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原权利人同意放弃原房地权利的承诺和原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等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时即行办理正式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补偿、纠纷、信访、诉讼、听证、复议、信息公开等后续问题承诺。经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及上述要件,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土地整理单位完成原权属注销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对于未突破规划红线、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既有设施改造类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核发相关用地文件。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由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确认,依据会议精神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对于已取得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已完成地上物拆迁,但未完成原房地权属注销且无查封抵押的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时应提供与原房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原权利人同意放弃原房地权利的承诺和原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等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时即行办理正式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补偿、纠纷、信访、诉讼、听证、复议、信息公开等后续问题承诺。经规划、国土、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同意后,依据会议纪要及上述要件,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原权属注销后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对于同时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的分期实施意见,分期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