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津建规[2016]30号 建标库

第三章 规划管理程序

第十条 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