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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划管理—程序: 第【十条 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 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