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津建规[2016]30号 建标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经市政府同意的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具体包括:公路(含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包括人行天桥)、隧道(包括地下通道)、地铁场站(含出入口、风亭)、公交场站;排水、电力、通讯通道、给水、供热、燃气管网及场站设施;河堤、水闸、公共绿地等。

第三条 建立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委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