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水排水系统
6.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当城镇给水条件许可,且经当地供水行政部门批准时,可采用叠压给水设备供水,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3 二次加压泵房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分布、使用功能标准、安全供水和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
6.2.4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结合市政给水条件、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安全供水、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
6.2.5 给水系统采用分区供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 各分区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3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供水。
6.2.6 二次加压泵组应根据给水系统用水量、用水均匀性及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
6.2.7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6.2.8 公共浴室、洗衣房、温泉等排水温度较高且排水量较大的废水,其热能宜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