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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稽察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通报批评—;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暂停项—目,。建设; —    《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   《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   (六)撤销原!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或者取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 》。     (二【)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开工】建设; 》   《  (三)未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项】目 《 ,第三十七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  :  (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项目申报文件【; 》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