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稽:察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 《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 : :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 ,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通报》批评:。;
【 ,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 (六)撤销原【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或者取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
《 《(二)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开,工建设;
】 (三)未】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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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 (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项目申报文件;
】
—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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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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