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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稽!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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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 ?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 ?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 ,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
: ?。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 ?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通报?批评:;
《 , ,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 (六)撤销原!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或者取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
: —(二)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开工!建设;
《
: : (三)—未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项目:
《第三十?七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项《目申报文件;—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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