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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稽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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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 ,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 :。 ,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 , , ,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 : :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 , 第:三十五条 》审批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通】报批评;
!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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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 , (六【)撤销原《。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或者取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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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开工建?设,;
— (三)—未按:照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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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核准、备!案类项目的实施单】。位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 (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项目申报文》件;: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 (三)暂停】。项目建设;》
》 (《四)撤销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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