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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   ?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   《 ,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    》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 ,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     》(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 : ,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 ,   ?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 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