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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 :    《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    —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  :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    (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    —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 《 , 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