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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 ?。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 ,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 , ?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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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
: 《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
?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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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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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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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 , , (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 ?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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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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