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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  《  :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    《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 :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 ,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 ,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 :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    》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 , (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