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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
》 ,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
, :。 ?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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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
《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
, ?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 》(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 : ?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
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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