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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实施《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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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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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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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 :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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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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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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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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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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