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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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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 , ?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
, :。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 ,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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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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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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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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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 第二《十九:条 :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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