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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测绘【成果汇交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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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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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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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 (》三)测绘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 ?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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