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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测绘成果汇—交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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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
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一)测《绘范围跨省或者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 (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 (三)测】。绘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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