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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受理】异议和对异》议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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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 》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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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限内提出(注应】不少于3日);
!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条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第十一【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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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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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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