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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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受理异?议和对异议作出答复!
第九】。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通:知书要求时限内提出!(注应不少于3日)!;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第十!条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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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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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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