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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与处理 《 , , !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    投诉人是指!所参加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 :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 ,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2、:投诉事项不具体、投!诉书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  3?、,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4、超过投诉—时,效的; 《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   —  8?、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提供?证据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建设主?管,。部门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记录! —。。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1、对于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2、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节【点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   》  :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4、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1,、投诉?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  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不!配,合调:查的; 【 , 第二十二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企业所在部门、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    《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     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   ?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   》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5》、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