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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与?处理 》 ? 【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 投诉人《是指所参加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 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 ,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   2、投诉事】项不:具体、投诉书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3、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4、超过—。投诉时效的》; 《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  》   8、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提供证据【。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建设主管部门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记录 — ? :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   1、对于【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2:、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节点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   ?。 , 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4、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    1》、投诉?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    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不配合调查!的; 》 《 第二十二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企业《所在部门《、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 ,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 :  :   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   《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5、!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