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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与处理 】 【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   投《诉人是指所参加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2、投?诉事:项不具体《、投诉书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3:、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4、《超过投诉时效的; !    —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 【     8【、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 :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提供:证据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建设主管部】门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记录 】 ,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1《、对于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     》2、: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节点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    — 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4、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    》 1、投诉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   《  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不配合调》查的; — 第—二十二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企:。业所在?部门:、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     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  ? ,。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   5、》。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