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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与》处理 ! 《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     投】诉,人是:指所参加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 ,第十五条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  :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  :  1、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企业; 】     2、投诉!事项不具体、—投诉书内容不—完整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3、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 4、超过投诉时效!的; 》   ?。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或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虽未回复但已—在调查处《理中且已暂停—招投标活动; !     》8、: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 ?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十九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提供》证据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建,设主:管部门?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做好!记录 !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1、对?于投标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2、—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节点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程》序; ?     【3,。、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 4、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  1、投》诉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 2、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投标的授《权委托人不》配合调查的; 【 , —。第二十二条》 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向企》业所在部《门、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1、: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 :   ? ,。 2:、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建设【主管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九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