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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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定《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以自有—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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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用于抵押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
【 排污》权抵押具体》政策:执行省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回购抵押金—融机构的排》。。污权和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第》十二条 《除以下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 (:二)在环境质量【。现状: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
—。。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
本办法!所指跨区域交易【是指在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跨—区域交易完成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应函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除下列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行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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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火电?排污单位(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
(二】)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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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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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收取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
》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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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业务经费及运转!支出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市?按照28比例分成市!县按照46》比例分成市县分成】收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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