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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一般《规定 【 :。 《 ,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 —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定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以》自有: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   排污单位用】于抵押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 !    排》污权抵押具体政【。策执行?省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回购抵—押金融机构的排污】权和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第十二条 】除以下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 —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    (二)在环!境质:量现状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    —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     本—办法:。所,指跨区域交易—是指在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跨区域】交,易完成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应】函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除下】列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行?业交易 《  ?   (一)火电排!污单位(《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    (二)【。。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收—取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     》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业—。务经:费及:运转支?出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市按!照28比例》分成市县按照—4,6比例分成市县【分成收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