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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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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的交易由本单—位负:责委托?。
: 《政府储备排污权【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出让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回购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出让!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需《提供书?面委托函、政府【。储备排污权认定表】说明委托交易—的政府储备排污【权种类、数》量、来源
】 排污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回购排污!权需提供《书面回购申请并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等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书!;
】 , 2.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现有排污单位因!暂时:停产:或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等,原,因不具备《领取排污许》可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提供排污—权核定文件、—排污权?交易鉴证书等排【污权有效证件—); 》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出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5.取缔、】淘汰、关停项—目的证明《材料或项目减排【的,证明: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记录》或取缔、《淘,汰、关停设》。施照片或《有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
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排:。污单位出让委托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资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出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
!。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时可针对特—定交易对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
委托!交易时出让委托方】。有明确出让意向的】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可直接办理交【易手续并发布—。交易信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的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向出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出】让,标的名称;
!
, ?。 2.出让标—。的数量; — ,
—3.出让标的当前所!在的:区域位?置;
—
》。4.出让标》的交易竞价起始【价;
!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
6.!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 : ,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 在排《污权出让信息公【告,期内排污权》出让方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权意向》受让方达成排污权交!易协议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符合交易条件的办!理排:污权交易手》续,并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变更出让公告信!息
》。
, : 公告期满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可对公告出】让排污权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购买意向的受【让方可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填】写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
1.【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
》 : 2.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向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缴纳购—买所需排污权—全部交?易金额40%—的交易保《证金及全部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委》托成:立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交易方?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
? (一)【。第三方?对出让标的权—属提出异议》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二)交易竞价中【所有报价低于规【定的交易基准价的】; :
】(三)其他需要【暂停交易《的情:形
》。
《 排污权交易暂停】后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和价格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继续进!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中止退!回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排污权交易》意向达成后》排,污权:出让委托方和受让】方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下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和交易双【方留存
第三【十一条 《交易价款结算
! (一)交易!双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可用:于冲抵交易价款【其余款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二!条 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企业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缴》款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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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需一次性缴清!;, :
》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5【0%; —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4【0,%
第三十三【条 受让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的处置
! : (一)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取!得,受让排污权的其【。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全额退还 !。
—(二)?。意向受让方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未取得申请受让【排,污权:全部数?额的其交易价—款少于?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退还交—易手续?费按实际发生的交易!业务量?依标准收取多—余退还 —。
: , (三)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参《加,。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受让《保证金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全!额退还但《已,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和意向—受让方全部》受让申请排污权【核算交易《金额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 ,。
— (:四)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已缴!纳的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出让方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
《 (《五)市排污权—交易中?心退还受让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时】不计:利息
?。
,第三十四《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和交易价款》结,算,手续后向排污—权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并【在出让方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备书盖》章注明排污单位【已出让的排污权及出!让,时间
】 出让排污权—的有效证件不是【排污许可证的—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将出让信息书面告知!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分?期缴纳?排污权交易金额的】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时应同【时备注分期》缴纳:要求
!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含利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时排!污权交易即为生【效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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