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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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的》交易:由本单位负责—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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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储备—排污:权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出让: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回购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出让: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需提供?。书面委托函、政府】。储备:。排污权认定表说明】委托交易的政府【储备排污权种类【、数: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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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回购排污权需—提供书?面回购?。申,请并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等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书;【
】 2.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现有【排污单位因暂—时停产或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等原—因不具备领取排【污许可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提供排污权核】定文件、排》污权交?易鉴证?书等:排污权有效证—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出?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5:。.取缔?、淘汰、关》停项目的证》明材料或项》。目,减排的?。证明资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记录或取缔!。、淘汰、《。关停设施照片或有】资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 ,
? 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排污单位】出让委托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资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出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时可【针,对特定?交易对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
》 , 委托交》易时出让委》托方有明确出让【。意向的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可直接】办理交易手续并发布!交易信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的》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向出》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出让标的【名称;
【
2—.,出让标?的数量; 【。
《 3?.出:让标的当前》所在的区域位—置;
【。 : 4.出让—标的交易《竞价:起始价; — ,
5.】受让方须具备—的条件;
! 6.—受让方申请受理【截止时间《;
】 , 7.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 在排污权出】让信息公告期内排】污权出让方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权意向受【让,方达:。成排污权交易协议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符?合交易条件的办理】排污权交易手—。续,并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变更出让公告】。信,。息
【。 公《告期满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可对公告】出让排污权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有购?买意:向的:受让方可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填写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 ,1.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 ,
》 2.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第二?十七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向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缴纳购买所》需,排污权全部交易金额!。4,0%的交《易保证金《及全部交易手续费
!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委,托成立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交《易方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
】 (一)《第三方对出让标的】权属提出异议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
》
(—二):交易竞价中所—有报价低于规定的交!易基准价的; 】
:
《 ,(三)其他需—要暂:停,交易的情形
!
: 排污权交易暂!停后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和价》格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继《续,进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中止退!回,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排污权》交易意向达成后排污!权出让委《托方和受让》方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下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和交易双方留存
!
第三十一条 交】易价款结算
】。 (一)交】易双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可用于冲】抵,交易价款其余款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二:)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二条 】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企业申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缴—款比例为
—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需:。一次性缴清》;
》。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50%; !。
: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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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受让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的处置《
:。
(一)】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取得受让《排污权的《。其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全额退还
】
, (二)意】向,受让方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未取得申】请受让排污权全部】数,额的其?交易价款少于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退还交易手续费按!实际发生的》交易业务《量依标?准,收取多余退还 !
? (三》)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参加:。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受让保证【金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全】额,退还但已《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和意向—受让方全部受—让申请排污权核算】。交易金?额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
? (四)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已—缴纳的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出【让方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
》 (五)市排污权交!易中心退还》受让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时不计利息
】。
第三十四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和交易价款结算手续!后向排污权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并【在出让方《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备书盖章】注明排?。污单位已出让的排】污权及出让时间 】。
出让】。排污权的有效证件不!是排污许可证的由】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将出让信息书面告知!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分期:缴纳排污《。权交易金额》的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时应》同时备注分期缴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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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含利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时排污?权,交易:即为生效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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