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57-2019 建标库

9.3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

9.3.1  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流型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空气洁净度为A级时,气流应采用单向流流型。

    2  空气洁净度为B级、C级、D级时,气流应采用非单向流流型。非单向流气流流型应减少涡流区。

    在混合气流的医药洁净室内,气流流向应从该空间洁净度较高一端流向略低一端。

    3  医药洁净室气流分布应均匀。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空气洁净度级别和人体卫生的要求。

9.3.2  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医药洁净室气流的送风、回风方式

    注:上侧送下侧回仅适用于在高大房间顶送下侧回不能满足送风要求时。

    2  散发粉尘或有害物质的医药洁净室不应采用走廊回风,且不宜采用顶部回风。

9.3.3  医药洁净室内各种设施的布置,除应满足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流区域内不宜布置洁净工作台,在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内设置单向流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宜远离回风口;

    2  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附近应设置排风口;

    3  有局部排风装置或需排风的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医药洁净室下风侧;

    4  有发热量大的设备时,应有减少热气流对气流分布影响的措施。

    5  余压阀宜设置在洁净空气流的下风侧。

9.3.4  医药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各项计算所得的最大值:

    1  维持洁净度级别要求所需的送风量。送风量根据室内产生的微粒数计算确定。

    2  维持洁净度级别所需的“恢复时间”确定的送风量。

    3  根据室内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

    4  向医药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