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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格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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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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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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