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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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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五年)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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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电力:、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
《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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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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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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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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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 (四)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及证】。明材料;《
(】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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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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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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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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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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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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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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