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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城乡规?划
【 第二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五年)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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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电力、】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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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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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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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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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及证明材料【;
《。 (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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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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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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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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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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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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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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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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