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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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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城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五年)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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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电力?。、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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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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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及证明材料—;
】(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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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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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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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七》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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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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