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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城乡【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五年)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电?力、: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     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   (四》)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及证明】材料; 》    (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七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