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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城乡规—划
】 第二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五】年)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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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控制—在城乡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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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选址涉及土—地、:电力、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 ?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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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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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 ,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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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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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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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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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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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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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 (?。四)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及《证明材?料;
【 (五)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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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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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应?当由城乡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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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变更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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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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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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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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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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