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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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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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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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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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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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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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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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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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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
—。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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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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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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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五十: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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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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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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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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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放验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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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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