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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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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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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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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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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
?。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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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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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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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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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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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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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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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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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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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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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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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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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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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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