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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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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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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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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
: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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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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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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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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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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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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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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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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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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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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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 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
【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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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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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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