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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 第】四十条 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 , , 在使用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 : 第?五十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 : , 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放验线?。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