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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市、镇?(乡)、产业集聚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城区】新,。。建道路?、各:。类管线的规划实施】。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同意《 《 , 第四十条 】在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重要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现状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等《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及【其附图; —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批!文;  【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依照规定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以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公【。共绿地和空闲—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再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 :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性【质, ,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     —。在使:用期:内因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集中成片建!设的应当《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纳,入统一改造》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实【。施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供排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 第【五十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位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效果!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市政公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批后监!。管责任?人姓名、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确定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公示牌的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期从项目开工到项!目竣工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 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放《线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放验线【资,。料;: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使用性质!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不符—合规:划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