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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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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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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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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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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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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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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模式
】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部门:应,当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所》需费用进入》住房建设成》本,工程竣工,按—。规定申报验》。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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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已建住宅也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进【行设计、改造,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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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筹措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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