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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 , 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模式 — ,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部门—应当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所需】费用进入住》房建设成本工程竣】工,按规定》申报验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     已建】住宅也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进行设?。计、:。改造,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筹措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