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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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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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供水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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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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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审查同意!。,,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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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模式》
》 :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部门应当规划】出水:表、管线集中安【装和维护的》空间,所需》。费用:。进入:。住房建设成本—工程竣工,按规定】申报验收《合,格后:,公:共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 :。 已建住宅也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进,行,设计、改造,所需】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筹》。措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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