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