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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