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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    《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