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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