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