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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公告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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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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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上水下》作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作业》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施】工,作业、活动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作业或者】活,动进:度及计划并保持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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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状态《
—(四)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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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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