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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作业!和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公告
!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已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作业区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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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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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水上—水下作?业需:要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明确:参与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作业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作【业,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施工作业、!活动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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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 :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作业或者—活,动进度?及计划并保》持,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 (三)使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状态:
《 , (:四)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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