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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三,十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    —(一)?抵押登记申请; !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 (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    》 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