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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 《。 ,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第三十条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    》。。。(三)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 ,。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六)【其他有?关,。资,料 】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     】抵押权实现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 《第三十三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