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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3,0% 》     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三,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村民【生产生活补》偿安置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需要?其中60%》以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和转租!的收益归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扣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使!用按照?优先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 ! :。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和转租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依法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