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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项目】实施 》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条 ?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    (二) 】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  :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第二十一条 【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