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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实施 】。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  (二)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  :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