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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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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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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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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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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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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