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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  :  (二)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    《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 第二十三条 【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