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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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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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 :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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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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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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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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