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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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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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 (二) !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 ,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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