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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十六条 》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按照表土和底】土分别剥《。。离、分别《。存放的原则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评,审合格的《进行项目初验—;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 第二十条 !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验】     (【一,)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  :  (二) — 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    (三) 】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 ,(四) 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  (五) 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   (六)— 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地村(居《)民:代表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终验 】     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完成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签订—相关合同的》遵,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十《。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签订管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 ,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