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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统筹建设综—合管廊 《     (—一,),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    (二)【。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 ,    (三)在】本市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本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八《条 :综,合管:廊,建设:、维护、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模式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二—)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   (三)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组建股份制公司】模式;?     —(四)政府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模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模式 第三【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参与综合《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  :政府应当《优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综合管廊》的合同?管理确保社会投资】主体获得合理—稳定:的回:报 第四十条 本!市实行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缴纳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 第四十一条—。 政府应当》推进综合管廊标准】化建设实行统一的设!计、建设《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综合管廊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已经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   ?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 ?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入廊后原单】独或者联合设置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报废其中影响【城,。市安全的地下管【。。。。线应当予以拆除 !第四十四条 —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持管廊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 》   ?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   ? ,(五)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管廊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工作;  —   (二)入廊管!线的使用和维护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管《廊管线维护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监督检!。查;    【。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     (五【)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   》  (一)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   ?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五?)建造建(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