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地:下管线 《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     (【。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 】     》(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  【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  (?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 第二十七条 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  :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条 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    ! ,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 , (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