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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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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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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
】 , (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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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
】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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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 ,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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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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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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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
(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
》。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
: (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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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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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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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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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条】 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
》 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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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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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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