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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地下管线 】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 ,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  —   (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 《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   】 ,。。 (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 《  :。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  (?。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 第:二十七条 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条】 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     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   (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