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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    》 (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 【。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     (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  【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     (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条 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  !  : 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    《(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