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地》下管线 第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网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在【城市道路《规划划定的》红线或者绿》。。线范围以外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对,暂时不?能实:施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组织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   (二)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四)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 第十九条 —在道路建《设和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   》  (二)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  (三《)安排人员现场巡查!。;   》  (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工作; —。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施工》计划: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施工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发现原有管—线或者设施》位,置,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对施工文件作相【应修改 《     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现场—监,。。督因施工造》成有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抢?修或者处《置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相符由于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标!识与实际位》置不符?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其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地下管【线标识 《     (一)】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同时布【设地下管线示踪标识!;   》  (二)》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 (三?)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非地下】管线单位在建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 ,     (—二)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当与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禁止在情况不明!时开:挖作:业,;  《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权不明】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和?。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记录;   【  (三)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监控预警【。发现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四)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协商创新【地下管?线共同?维,。护,管理模式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所属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报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管》线安全应急专项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避】免,发生意外《时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城市道路【手续影响城市交通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地上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同步入地原有架【空线:缆应当随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为地下线【缆对具?备条件的原有道路架!空线缆逐《步,实施入地改造 】第三十四条 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导】致管:线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管线废弃相》关资料    】 历史原因形—成地下管线》相互:交叉、压占》并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按照本条—例的:避,让规定处理;避【让后管线迁移、废弃!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避让《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避让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地下管线地】面建设建(构)筑】物压:占地下管线》。;    — (二)倾倒—。污水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    (五)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